关于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及发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号)、省住建厅《关于实施燃气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建函城〔2011〕886号)要求,为切实做好《燃气经营许可证》与《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和瓶装燃气经营许可、供应许可制度的有效衔接,顺利开展我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燃气经营许可的受理范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加气站(含加气母站、汽车加气站)、瓶组气化站、燃气储存站等。
二、《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换发和相关衔接工作:《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我市主城及江宁、浦口、六合地区由市住建委换发证,溧水、高淳两县由县住建局换发证。
管道燃气经营在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基础上,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增加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对已取得《江苏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在符合燃气经营许可条件下,换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按照省住建厅统一规定的格式换发。
瓶装燃气供应站点以及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燃气加气站等仍按照《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继续实行供应许可证制度。
三、《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许可证的变更、换领、监督等内容仍按照《江苏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和供应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燃气经营许可证》换发具体要求:
1、集中办理时间:主城地区8月份、江宁地区9月1—15日、浦口和六合地区9月16—30日;溧水、高淳两县自行安排。
2、申报材料:
(1)原《江苏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即将于2012年底前到期的,按照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要求办理。受理标准、要件材料、表格下载等内容详见市住建委网站——首页左下方[行政许可]——第二页[JS010000JS-XK-0008燃气经营许可]事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后报至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进入网上审批流程。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燃气加气站未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参照上述要求申报。
(2)原《江苏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2012年底前未到期的,填写《江苏省燃气经营许可申请表》(下载方式同上)。将表格(一式两份)与原证(正、副本)报至市燃气管理处(龙蟠中路418号四楼规划发展科),经审核通过后由我委统一换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五、溧水、高淳两县发证部门须将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和供应许可的审批发证情况于每季度3、6、9、12月底前报至市燃气管理处汇总。
省住建厅要求各发证部门将年度审批发证情况于每年度12月底前报省住建厅城市与管理处备案。
在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建议和咨询,请联系:
市住建委公用事业处83278113(同传真),
市燃气管理处规划发展科84683089、84683098(同传真)。
附件:《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要求
二O一二年八月六日
附件:
《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要求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副本中的经营类别按照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站、其他等四类进行划分,并且每个类别要明确标注气源种类,即:管道燃气〈气源种类〉、瓶装燃气〈气源种类〉、燃气汽车加气站〈气源种类〉、其他〈气源种类〉。
二、《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由发证机关根据以下方法编制:苏+发证年份编号+设区市编号+县(市)编号+流水号+经营类别代码。具体编排方法如下:
1、发证年份编号:四位数。如发证年份是2012年,发证年份编号即为“2012”。
2、设区市编号:两位数,从01到13。南京市01。
3、县(市)编号:两位数,从01到99。南京市设区市层级,此项编号为00;溧水县为01,高淳县为02。
4、流水号:发证部门每年度核发的所有类型燃气经营许可证统一编流水号,四位数,从0001到9999。
5、经营类别代码:管道燃气为“G”,瓶装燃气为“P”,燃气汽车加气站为“J”,其他类别为“T”。如经营类别有多项,则按以上顺序排列相应字母代码。
例:2012年5月20日,市住建委对市区某经营管道燃气和瓶装燃气的企业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流水号全市第7份),其编号即为“苏201201000007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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