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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之第一款和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三十条之第一款规定,“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现将以下单位资质依法注销并向社会公告:
特此公告。
南京市燃气管理处
201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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